(2012)洛南法执字第0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婷与梁永永退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婷,梁永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233-2号申请执行人王婷。被执行人梁永永。申请执行人王婷与梁永永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做出(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婷于2012年2月2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4300元标的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焕社审判员 李小斌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