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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单民初字第37-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春梅,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系被告张某某的母亲),女,63岁,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特别授权代理人张春梅与被告张某某特别授权代理人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姨表兄妹关系,2005年1月17日在单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现在随我一起生活,由于我与被告系姨表兄妹,为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属于无效的婚姻。再加上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各异,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二人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要求法院解除与被告的无效婚姻关系,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们是亲姨表兄妹关系,同意解除我们的无效婚姻关系;但婚生女由我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并返还我拉礼款6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由恋爱,2005年1月17日在单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0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现在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即原、被告系姨表兄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因性格不合,常生气吵架,并分居生活。2011年12月22日原告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无效婚姻关系。审理中查明原告所陪送的嫁妆有:三组合立柜一套,梳妆台、小饭桌、茶几、菜橱各一件,两个条几,四把大椅子,四把小椅子,六床被子,两个毛毯,播放器一个,两个音箱,洗衣机、饮水机各一台。原告称其嫁妆中还有电视机一台,要求归其所有,及共同财产有:门市一间,要求分割,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拉礼款60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另查明2011年菏泽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119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且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姨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已另行出具判决书)。原、被告婚生女张某乙,二人均要求抚养,因张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强行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生活成长,可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21357元(7119元×12年×25﹪)。原告的嫁妆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原告主张嫁妆中有电视机一台归其所有及共同财产门市一间要求分割;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拉礼款6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二人互不予认可,且双方均未提供相应证据,原、被告可待有新的证据后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213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的嫁妆:三组合立柜一套,梳妆台、小饭桌、茶几、菜橱各一件,两个条几,四把大椅子,四把小椅子,六床被子,两个毛毯,播放器一个,两个音箱,洗衣机、饮水机各一台归原告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运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现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