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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李建尧与绍兴市宏晔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尧,绍兴市宏晔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28号原告李建尧。被告绍兴市宏晔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尧与被告绍兴市宏晔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陶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