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晶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晶,李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张晶。被执行人李小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晶与被执行人李小刚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小刚案件款3000元、诉讼费50元交付本院,现本院已将案件款305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王前进,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谦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李烨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