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富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富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夏某某,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韦从谋,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家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