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柘行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候建于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候建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柘行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维峰,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候建于,男,住柘城县。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执行的柘国土资监(2011)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