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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民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谢选德、兰海燕与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谢选德;兰海燕;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选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勤夫。委托代理人:俞国华。原审原告:兰海燕。上诉人谢选德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兰海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0)嘉平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2006年,中航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九龙山东沙湾保滩工程施工合同书1份,约定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将九龙山东沙湾保滩工程发包给中航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中航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即开始施工,并于2007年完工。中航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4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型钜,其登记的股东为中航南方机械化工程总公司、中国对外西北建设(集团)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告兰海燕、谢选德。2006年12月8日,南京市浦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浦工商案(2006)第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航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航南方机械化工程总公司、中国对外西北建设(集团)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两名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均系伪造,其股东身份材料系虚假材料,故决定撤销中航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2010年8月5日,兰海燕、谢选德以中航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的身份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97631元。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中航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二法人股东系伪造,故中航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上海分公司被撤销和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应由二个自然人股东即兰海燕、谢选德承担。但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已超过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兰海燕、谢选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584元,由兰海燕、谢选德负担。判决宣告后,谢选德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86166.94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撤销的,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公司因被撤销而解散,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公司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可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在清理公司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公司清算完毕之前,股东并不能当然以原告身份主张公司债权。本案中,中航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撤销后,谢选德、兰海燕以股东的身份请求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为中航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撤销后的债权债务应由二个自然人股东即兰海燕、谢选德承担,并对本案作出实体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湖市人民法院(2010)嘉平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兰海燕、谢选德对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迪虎审 判 员  谭 灿代理审判员  陈 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阮美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