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东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胡某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东商初字第658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方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2009年3月30日,被告胡某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0元。被告胡某某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同时约定该借款每月利息1000元,并要求利息按季某某,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至2010年,因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利息而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然被告至今未履行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且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40000元并支付利息31000元(利息已按每月1000元算至2011年10月30日,以后利息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胡某某、方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两被告未按时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某某、方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某某、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某某借款14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2009年3月30日起按每月1000元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被告胡某某、方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 阳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书 记 员 徐璐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