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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周某。被告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阳志斌人民陪审员  蒙 莹人民陪审员  苏 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戴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