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周某。被告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阳志斌人民陪审员 蒙 莹人民陪审员 苏 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戴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