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林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碑刑初字第0006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无业。2011年10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0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楠、王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拓庆及其代理人张克民、被告人林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年初,被告人林某谎称其原所在单位秦川厂要建福利房,可用单位其他职工的名义为被害人拓庆、拓胜、拓飞购买房屋,后以此为由在本市碑林区安居场、金花路、经二路分别收取被害人拓庆、拓胜、拓飞购房预付款各30000元,并收取拓胜和拓飞各3000元好处费,共计96000元,还向被害人拓庆、拓胜、拓飞分别出具了伪造的收据和房屋分配序号等。事情败露后遂逃匿,并将赃款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拓庆、拓胜、拓飞陈述笔录、虚假收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4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古晓曦人民陪审员 赵雅丽人民陪审员 王海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