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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陵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宿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陵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县。被告宿某,女,汉族,1979年12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云云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