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陵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宿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陵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县。被告宿某,女,汉族,1979年12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云云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