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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林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林发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7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号香密新村*栋首层。负责人廖国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坦明,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长禄,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发明。深圳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2]第249号),依据深圳仲裁委2012年2月10日《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民法院的函》,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上述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林发明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坳下村仙湖枫景家园C栋2002号房产,房产证编号为深房地字第××号,查封价值以674775.92元为限,查封期限二年,从2012年2月日截止至2014年2月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少雄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