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磁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祥利,崔树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孙祥利,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孟庄村。被告崔树生,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孟庄村十五组1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祥利诉被告崔树生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祥利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树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孙祥利承担。审判员 韩红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