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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磁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祥利,崔树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孙祥利,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孟庄村。被告崔树生,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孟庄村十五组1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祥利诉被告崔树生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祥利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树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孙祥利承担。审判员  韩红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