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外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殷康磊与嘉善富丝特时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康磊,嘉善富丝特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外初字第39号原告:殷康磊。被告:嘉善富丝特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枫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朴义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方,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朴在成,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朝鲜族。原告殷康磊与被告嘉善富丝特时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艳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殷康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殷康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艳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