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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涡民一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田居强诉李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居强;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涡民一初字第01355号原告:田居强,男,31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云,女,33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原告田居强诉被告李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生气,2006年6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没有下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明。证明目的: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婚姻登记证明。证明目的:原被告系合法婚姻。证据三、涡阳县城东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育龄妇女卡片。证明目的: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证据四、涡阳县城东街道杨王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目的: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被告于2006年6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证据五、证人田振远出庭证词。证明目的: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因生气外出下落不明。证据六、证人田备各出庭证词。证明目的:同上。被告未答辩,未举证。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上述证据,真实、合法,相互印证,予以认定。综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于2005年7月11日经涡阳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经常生气,2006年6月,被告因生气离家外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且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达五年之久,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田居强、被告李云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会华审 判 员  姜 峰代理审判员  王淑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