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巩某某探视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巩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556号原告程某某,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民生百货大楼营业员。被告巩某某,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物资供应段轨道车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巩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