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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勇与被告顾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勇;顾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1035号原告:孙勇,男,汉族,无业。被告:顾林群,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勇与被告顾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勇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5元减半收取,2302.5元由原告孙勇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崔 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