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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志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志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