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车爱文与张勤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爱文,张勤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136号原告车爱文,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委托代理人徐培娣,宝鸡市陈仓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勤怀,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爱文诉被告张勤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车爱文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爱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爱文撤回对被告张勤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爱文承担。审判员 何生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