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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车爱文与张勤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爱文,张勤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136号原告车爱文,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委托代理人徐培娣,宝鸡市陈仓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勤怀,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爱文诉被告张勤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车爱文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爱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爱文撤回对被告张勤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爱文承担。审判员  何生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