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新升、谭佩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新升,谭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周新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谭佩文,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新升、谭佩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国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