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项云波与沈为民、湖州市菱湖佳润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云波,沈为民,湖州市菱湖佳润化工有限公司,湖州上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56号原告项云波。委托代理人胡闻龙。被告沈为民。被告湖州市菱湖佳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为民。被告湖州上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云波与被告湖州市菱湖佳润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湖州上强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项云波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莫剑青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冯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