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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鄞商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董某某、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董某某,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鄞商初字第168-1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董某某。被告: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董某某、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董某某、郁某某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东路728弄81号104室商品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郁某某名下的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东路728弄81号104室商品房一套(限额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