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潘明珍与浙江五环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明珍,浙江五环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46号原告:潘明珍,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广西隆安县。委托代理人: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五环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秦堰村。法定代表人:胡乐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桂君,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丽红,浙江五环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明珍诉被告浙江五环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明珍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明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潘明珍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