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法执字第6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运成与付奇峰、吴玉锋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运成,付奇峰,吴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法执字第654-1号申请执行人赵运成,男,汉族,1959年10月出生,身份证住址安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付奇峰,男,汉族,1980年8月出生,身份证住址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吴玉锋,女,汉族,1979年1月出生,身份证住址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执行赵运成与付奇峰、吴玉锋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飞证民字第104号公证书,于2010年3月30日,以(2009)北执字第6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街道办事处灯塔路康乐花园的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8月31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付奇峰、吴玉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付奇峰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街道办事处灯塔路康乐花园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