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袁朝云与洛阳市东方第一小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朝云,洛阳市东方第一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袁朝云,男。被执行人洛阳市东方第一小学。袁朝云与洛阳市东方第一小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市东方第一小学银行存款或收入6423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市东方第一小学自2011年12月23日起以5899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