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诸昌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逄建鑫与孙桂胜、邬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建鑫,孙桂胜,邬学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诸昌民初字第558号原告逄建鑫。被告孙桂胜。被告邬学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逄建鑫与被告孙桂胜、邬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告逄建鑫负担。审判长 杨奎友审判员 王晓凤审判员 杨礼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