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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诸昌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逄建鑫与孙桂胜、邬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建鑫,孙桂胜,邬学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诸昌民初字第558号原告逄建鑫。被告孙桂胜。被告邬学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逄建鑫与被告孙桂胜、邬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告逄建鑫负担。审判长  杨奎友审判员  王晓凤审判员  杨礼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