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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滨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谢明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滨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明强。1997年6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流氓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10月15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2011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毛成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明强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林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明强及辩护人毛成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谢明强在本区盛元慧谷小区门口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取款时,拾得失主史立勇遗失在该处的本田轿车钥匙及遥控器,后被告人谢明强通过试按遥控器确认了浙A×××××号白色本田CRV轿车的停放位置。同月14日1时许,被告人谢明强以钥匙开锁方式将该车辆(车内有590件童装)开走后停放于本区龙禧BOSS港公寓地下车库,并于当日联系丁某十余次欲以2至3万的价格出售该轿车,后因丁某未同意购买,销赃未果。经鉴定,该本田轿车价值人民币122300元,590件童装价值人民币39575元,合计共计价值人民币1618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明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史立勇的陈述;证人丁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物品清单;现场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明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赃物已全部被追回,故对其辩护人据此提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金英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来建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