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衡桃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衡水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衡桃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法定代表人王拾宝,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9)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2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水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在银行的存款2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正甫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