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廖义富诉被告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行政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廖某某,男。被告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涵,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寇晓荣审 判 员 冯娅鸽人民陪审员 李彩玲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