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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顾富贵与殷钟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富贵,殷钟裕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782号原告:顾富贵。委托代理人:何金兔,男。被告:殷钟裕。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富贵诉被告殷钟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8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殷钟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富贵撤回对被告殷钟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