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顾富贵与殷钟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富贵,殷钟裕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782号原告:顾富贵。委托代理人:何金兔,男。被告:殷钟裕。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富贵诉被告殷钟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8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殷钟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富贵撤回对被告殷钟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