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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蔡德梃与程宇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德梃,程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54号申请人蔡德梃。委托代理人程海川,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410239722。被申请人程宇。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并已提供了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程宇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凉果街2号大院住宅楼5栋504房房产(房产证号:20××71),价值以人民币45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六个月。二、冻结申请人蔡德梃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账号为41×××82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丹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