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57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马纸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宝德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金马纸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宝德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574-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马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马宪范,该××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宝德印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史忠棋,该厂××事务合伙人。本院在执行慈溪市金马纸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宝德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慈溪市宝德印刷厂尚应支付申请人慈溪市金马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13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5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审判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