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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刘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保字第13号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在20000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ru370汽车一辆采取扣押并限制过户的保全措施。申请人胡某某已为此项申请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汽车一辆采取扣押并限制过户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胡某某负担,交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