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福利与王家环、盛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利,王家环,盛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朱福利,女,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蚌埠市福利院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王家环,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宏达针织厂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盛祺,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都安装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福利与被告王家环、盛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福利因双方已和解,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福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福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国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