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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福利与王家环、盛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利,王家环,盛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朱福利,女,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蚌埠市福利院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王家环,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宏达针织厂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盛祺,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都安装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福利与被告王家环、盛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福利因双方已和解,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福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福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国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