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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106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转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