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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亚玲与陕西金世纪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亚玲;陕西金世纪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王亚玲,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宋钧(系原告之夫),男,无业,住址同上。被告:陕西金世纪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刘渭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仁兵,陕西法智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玲与被告陕西金世纪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玲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玲撤回起诉。诉讼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王亚玲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