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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赖火民与叶展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火民,叶展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赖火民,男,56岁,汉族,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陈疋,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展立,男,52岁,住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火民诉被告叶展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火民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火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革明审判员 :王健茹审判员 :郑宝珣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极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