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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7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牛玉勤与肥东县长临中心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勤,肥东县长临中心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735-1号原告:牛玉勤。被告:肥东县长临中心学校,住所地肥东县长临镇南街。法定代表人:牛中田,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玉勤与被告肥东县长临中心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玉勤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玉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玉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牛玉勤负担。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中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