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查建武与孙迪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建武,孙迪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708号申请执行人:查建武。被执行人:孙迪聪。本院在执行查建武诉孙迪聪(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孙迪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查建武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孙迪聪尚欠申请执行人查建武借款2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并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60元、执行费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70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