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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振明与被告西安市建设局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明,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局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428号原告周振明,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高允才、王利,本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局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本市龙渠湾甲字31号。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明诉被告西安市建设局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振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审判员 宋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左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