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夏某某,男,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袁志林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