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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牡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刘青涛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涛,崔广福,耿宵风,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菏牡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刘青涛,农民。被执行人:崔广福,市民。被执行人:耿宵风,市民。被执行人:陈磊,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0)菏牡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贰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崔广福、耿宵风、陈磊在山西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菏泽分公司有工程款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执行人崔广福、耿宵风、陈磊在山西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菏泽分公司的工程款43700元。(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西城信用社;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账号:91×××5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河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