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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虞永红与吴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永红,吴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231号申请执行人虞永红,农民。被执行人吴帅,农民。本院在执行虞永红诉吴帅(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14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发函委托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吴帅的财产状况及相应情况,但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至今未复函,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吴帅尚欠申请执行人虞永红赔偿款35454.36元,并应承担诉讼费387元、执行费43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2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