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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昌绿诉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绿,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999号原告杨昌绿。委托代理人文金学,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林,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原告杨昌绿诉被告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昌绿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昌绿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32元,减半收取3666元,由原告杨昌绿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秦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