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于民一初字1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9-11-21
案件名称
吕连兴与李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连兴;李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于民一初字1289号原告吕连兴,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焦守弘,系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皇姑区。(缺席)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9号。(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连兴诉被告李刚、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连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陈海瑛人民陪审员 陈雅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