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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上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盼盼与王然、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滑上民初字第8号原告周盼盼,男,1992年5月8日生。被告王然,男。被告王磊,男。原告周盼盼诉被告王然、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盼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然、王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盼盼诉称,被告王然称急需用钱,于2011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7000元,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利息2分,一月内还清,王磊为担保人。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托至今未还,故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涉诉费用。被告王然缺席,未答辩被告王磊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然于2011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7000元,出具有借条,被告王磊为担保人,并在借条上签名。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结合原告部分庭审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然从原告周盼盼处借款7000元并出具有借条,被告王磊为担保人,该款至今未还。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然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王磊为担保人,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7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利息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周盼盼借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王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王然承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彩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