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岳志国、岳志刚、朱振有、XX飞与岳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志国,岳志刚,朱振有,XX飞,岳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岳志国,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岳志刚,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朱振有,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XX飞,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岳志梅,女,汉族,磐石市哇哈哈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岳志国、岳志刚、朱振有、XX飞与被执行人岳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志国、岳志刚、朱振有、XX飞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国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