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遵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遵化市热力公司与吴复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热力公司,吴复芹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829号原告遵化市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曜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学军,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复芹,出生年月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热力公司诉被告吴复芹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热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浩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