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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新与被告蒙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蒙牛乳业(沈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44号原告赵新,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委托代理人赵朋成,男,194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委托代理人闫利华,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昌黎县人民法院离岗法官,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被告蒙牛乳业(沈阳)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5551765-7)法定代表人朱生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会志,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与被告蒙牛乳业(沈阳)有限责任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新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鸿雁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玲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