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庆宏与姚玉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宏,姚玉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64号原告陈庆宏,农民。被告姚玉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宏与被告姚玉江追偿权纠纷中,原告陈庆宏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庆宏负担。审判员 靳小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志伟 关注公众号“”